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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红利、王芳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恢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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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恢132号
  • 案件名称

    朱红利、王芳侠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朱红利;王芳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王**侠,男,生于1979年10月24日,汉族,大专文化,工人,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朱红利,男,生于1970年2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侠与被执行人朱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326民初703号民事调解书及(2018)陕0326执恢93号执行裁定书,本案应执行标的45884.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45884.32元。已划扣被执行人朱红利银行存款883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下余案款45001.32元,由被执行人朱红利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00元,直至清结为止。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三、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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