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美蓉、石门迪贝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6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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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民初2268号案件名称
佘美蓉、石门迪贝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佘美蓉;石门迪贝娱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6民初2268号原告:佘美蓉,女,196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门迪贝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夹山镇杨坪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QR41M2E。法定代表人:曾建华,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联委,湖南楚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佘美蓉与被告石门迪贝娱乐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佘美蓉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美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美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佘美蓉负担。审 判 员 喻自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慧书 记 员 李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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