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鸡东县韩鑫家居用品商店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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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344号案件名称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鸡东县韩鑫家居用品商店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鸡东县韩鑫家居用品商店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344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鸡东县中心大街429号。法定代表人:曹**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鸡东县韩鑫家居用品商店,住所地址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经营者:宋颜殊,女,1970年2月14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鸡东县韩鑫家居用品商店行政处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鸡东)市监处决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作出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韩鑫家居用品商店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本院案管系统线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开户记录,但存款余额较小,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余额较小的开户账户采取扣划措施。被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车辆管理机构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再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鸡东县韩鑫家居用品商店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应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鸡东县韩鑫家居用品商店应履行执行标的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鸡东)市监处决字(2019)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云升审判员 王学军审判员 申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晓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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