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13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1360号
  • 案件名称

    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平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平;叶小冬;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1360号申请执行人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平。申请执行人张伟平,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叶小冬,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法定代表人叶小冬。本院在执行南郑县联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伟平与叶小东、镇巴县南江煤矿多种经营公司赤北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该案执行依据(2018)陕0703民初183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月在本院立案执行,且本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又以同一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首次执行,不符合恢复执行案件相关规定,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恢复执行案件相关规定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03执13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米 娇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