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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友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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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7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友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友清;王外阳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76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友清,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告:王外阳,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友清、王外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 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亚玲书 记 员  雷鸣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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