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友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1民初28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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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民初2876号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友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友清;王外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1民初2876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法定代表人:陈朝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夏友清,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被告:王外阳,女,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友清、王外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9月27日,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计421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欧 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亚玲书 记 员 雷鸣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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