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丽艳、张留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02执恢7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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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执恢754号案件名称
于丽艳、张留静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于丽艳;张留静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02执恢754号申请执行人于丽艳,女,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张留静,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本院在执行于丽艳与张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豫1702民初950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留静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5万元或划拨、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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