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先永、刘解新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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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62号案件名称
伍先永、刘解新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伍先永;刘解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62号申请人伍先永,男,汉族,1951年4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袁曦,湖南正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解新,男,汉族,1953年10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伍先永就其与被申请人刘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解新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伍卫兵以其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新化县XXXX房(房产证号为新房字第S0121XXXX号)的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先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刘解新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期限为一年;二、查封担保人伍卫兵名下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新化县XXXX房(房产证号为新房字第S0121XXXX号)的房屋,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伍先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李 源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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