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付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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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3021号案件名称
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付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付勇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3021号原告: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上达,陕西承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诉被告付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30元,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三原正赫环保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王景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瑶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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