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鑫满、吴小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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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27号案件名称
云鑫满、吴小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云鑫满;吴小勃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6执727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勃,男,生于1990年3月17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云鑫满,男,生于1981年9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原籍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眉县别墅,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吴小勃与被执行人云鑫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9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案执行费14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16000元。具体支付方式为: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10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600元,直至清结为止。二、执行费14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三、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归还,申请执行人届时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1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7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冀有会审 判 员 王宏让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 书 记 员 贾 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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