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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联蓉、廖朝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61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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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61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联蓉、廖朝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联蓉;廖朝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6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联蓉,女,汉族,1982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倬琰,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1044391。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红,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911801940。被执行人:廖朝均,男,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申请执行人杨联蓉与被执行人廖朝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川1521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朝均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廖朝均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房屋[建筑面积:100.63㎡,不动产权证号:川(2019)宜宾市不动产权第40***1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期限临近届满,申请执行人要求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继续查封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小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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