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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照彦、褚家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422执1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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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22执1000号
  • 案件名称

    李照彦、褚家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照彦;褚家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2执1000号申请人:李照彦,男,1952年12月0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褚家德,男,195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李照彦与褚家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2020)豫14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因褚家德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照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执行人员及时向被执行人褚家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收调查询问,被执行人褚家德未按照本院法律文书及时履行义务。二、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褚家德的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褚家德有可提供财产。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褚家德、住所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褚家德的具体居住信息。四、申请人李照彦与褚家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4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人李照彦申请,已向被执行人褚家德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褚家德得了重大疾病已住院接受治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褚家德是亲戚邻居关系,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调查措施,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42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褚家德有继续向申请人李照彦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司连杰审判员  余伟方审判员  宋忠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箫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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