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新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孙传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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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253号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新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孙传球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家界市新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孙传球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新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工业集中区(慈利县零阳镇十板村)法定代表人:罗祖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传球,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新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传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孙传球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新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货款79876元及诉讼费2004.5元,于2021年11月底前全部付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林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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