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靖轩、夏小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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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81号案件名称
唐靖轩、夏小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唐靖轩;夏小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81号申请执行人:夏小日,男,生于1972年5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南台区,现住眉县美阳小区(东关小学对面)一幢2单元3楼,身份证号码:36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唐靖轩,男,生于1971年10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扶风县,现住眉县楼,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小日与被执行人唐靖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68000元。本案执行费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无果。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互联网存款748.99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再无银行、互联网存款,无工商注册,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在另案查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应执行案款68000元,已执行案款748.99元,未执行案款67251.01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6执7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冀有会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杨长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召兵书 记 员 贾 兰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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