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江滔、黄柱富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2执12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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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执1236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江滔、黄柱富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江滔;黄柱富;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2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江滔,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黄柱富,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22511849K,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云塘街道草塘路22号。法定代表人:黄贵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302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胡江滔与被执行人黄柱富、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江滔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黄柱富、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6月9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黄柱富、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未按传唤到庭,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于2021年6月4日、2021年9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黄柱富、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足额银行存款,已冻结,其证券、保险、公积金、土地、车辆、房产信息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7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柱富、湖南日日升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人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21938元(含执行费),尚未执行标的为121938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刚审 判 员 欧阳超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靓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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