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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兴云、刘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8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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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8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杜兴云、刘小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杜兴云;刘小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兴云,女,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刘小平,女,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关于杜兴云与刘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刘小平应于判决生效后向杜兴云支付128000元、执行费1820元。因刘小平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杜兴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刘小平名下工资账户有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但有在先冻结信息;被执行人刘小平名下公积金账户,于2021年9月23日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县管理部进行查封,反馈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刘小平名下银行存款均余额太少,已采取冻结措施,账号长期未浮动,无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南府店村及村委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十五日拘留,因未控制被执行人而无实施;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21年7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通过面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小平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杜兴云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赵孟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兼)  崔 辉书  记  员  李 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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