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智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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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94号案件名称
徐智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徐智林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94号被执行人:徐智林,男,汉族,1967年7月23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初中文化,住安康市汉滨区新城办,身份证号码:61242119670723xxxx。本院执行徐智林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的(2017)陕0902刑初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徐智林向汉滨区新城办事处木竹桥村一组被挪用资金318284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5月16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徐智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9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涂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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