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玉花、边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8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870号
  • 案件名称

    郭玉花、边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郭玉花;边海;郝兵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870号申请执行人:郭玉花,女,汉族,1973年6月1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劳动服务公司家属楼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7306120066。被执行人:边海,男,汉族,1984年9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安塞区高桥镇政府职工。住安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8409130075。被执行人:郝兵兵,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系延长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杏子川采油厂职工,住安塞区大沟渠062号,公民身份号码:61262419850506003X。本院在执行郭玉花申请执行边海、郝兵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批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郭玉花自愿撤回(2021)陕0603执8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8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米壮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