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发祥、黄兴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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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900号案件名称
李发祥、黄兴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越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发祥;黄兴隆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900号原告:李发祥,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中燕,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峨眉山市。被告:黄兴隆,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云,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李发祥与被告黄兴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发祥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发祥负担。审 判 长 母红霞审 判 员 黄 翠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阿支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900号原告:李发祥,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中燕,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峨眉山市。被告:黄兴隆,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云,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李发祥与被告黄兴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发祥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发祥负担。审 判 长 母红霞审 判 员 黄 翠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阿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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