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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祥、黄兴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3434民初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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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4民初900号
  • 案件名称

    李发祥、黄兴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越西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发祥;黄兴隆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900号原告:李发祥,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中燕,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峨眉山市。被告:黄兴隆,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云,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李发祥与被告黄兴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发祥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发祥负担。审 判 长  母红霞审 判 员  黄 翠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阿支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3434民初900号原告:李发祥,男,195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越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中燕,女,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峨眉山市。被告:黄兴隆,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孔云,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原告李发祥与被告黄兴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李发祥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发祥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发祥负担。审 判 长  母红霞审 判 员  黄 翠人民陪审员  向安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阿支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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