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薛又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5执恢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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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5执恢186号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薛又仁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梓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薛又仁;罗雏鹰;代鑫;殷大奇;王强;杨晓冬;薛敬清;梓潼县兆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5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文昌路北段81号。负责人:王强,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薛又仁(又名:薛飞),男,生于1973年9月21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罗雏鹰,女,生于1973年11月29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代鑫(曾用名:代永金),男,生于1991年5月2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殷大奇,男,生于1946年6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王强,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杨晓冬,女,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薛敬清,女,生于1948年8月7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被执行人:梓潼县兆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宏仁乡高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673526111B。法定代表人:薛又仁。本院在执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与薛又仁、罗雏鹰、代鑫、殷大奇、王强、杨晓冬、薛敬清、梓潼县兆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债权为:①借款本金88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以原告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梓潼支行信贷管理系统核定的金额为准);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案件受理费6910元、本案执行费114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处置抵押财产变现较为困难,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待处置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25执恢186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波审判员 刘晓凤审判员 陈永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双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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