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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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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66号
  • 案件名称

    姜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姜某某
  • 案件缘由

    传播淫秽物品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66号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50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姜某某的意见,被告人姜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50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姜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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