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2021)辽0603刑初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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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刑初366号案件名称
姜某某传播淫秽物品刑事一审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姜某某案件缘由
传播淫秽物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适 用 速 裁 程 序 决 定 书(2021)辽0603刑初366号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收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50号起诉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及所附材料。本院征求被告人姜某某的意见,被告人姜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以振检公诉刑诉〔2021〕Z250号起诉书起诉的被告人姜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一案,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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