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钢、王建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8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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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82号之二案件名称
赵钢、王建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钢;王建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钢,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建锋,男,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赵钢与王建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建锋需向申请人赵钢清偿借款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机动车辆。对被执行人王建锋名下银行存款4024元进行了司法扣划,缴纳执行费1265元,向申请人赵钢发还2759元。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建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王建锋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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