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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俊玲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恢11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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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恢11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庚俊玲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庚俊玲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恢1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庚俊玲,女。申请执行人:家玉坠,女。申请执行人:家凯旋,男。申请执行人:段玉珍,女。申请执行人:家巨上,男。被执行人:段国东,男。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1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段国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扣押被执行人段国东所有的晋L*****号的雪佛兰牌汽车一辆,经本院委托司法评估,评估价为119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该车辆进行司法拍卖,现第一次拍卖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庚俊玲、家玉坠、家凯旋、段玉珍、家巨上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1900元接受该车辆抵偿债务并同意将产权过户登记到家凯旋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段国东所有的晋L*****号雪佛兰牌汽车一辆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庚俊玲、家玉坠、家凯旋、段玉珍、家巨上抵偿债务。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庚俊玲、家玉坠、家凯旋、段玉珍、家巨上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家凯旋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坚审判员  杨红军审判员  孙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坤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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