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4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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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4337号案件名称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亚;孔令云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433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奢香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杨先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亚,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孔令云,女,汉族,1976年11月14日生,住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亚、孔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21民初5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亚、孔令云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85876.57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大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亚、孔令云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与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18日划拨被执行人王亚公积金账户存款125000.00元、孔令云公积金账户存款97000.00元履行义务;2021年9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剩余63876.57元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王亚、孔令云自愿于2021年9月30日前全部偿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4337号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星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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