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春彦、韩登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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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99号案件名称
温春彦、韩登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温春彦;韩登福;李芳珍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99号原告:温春彦,女,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原告:韩登福,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登福,基本信息同上,系温春彦丈夫。被告:李芳珍,女,1957年4月26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春彦、韩登福与被告李芳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春彦、韩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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