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幸福天佑实业有限公司、丁丽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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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764号案件名称
陕西幸福天佑实业有限公司、丁丽华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幸福天佑实业有限公司;丁丽华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丁某某,女,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5民初4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丁某某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拖欠丁某某工资14870元。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丁某某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前述金额。本院通过司法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消费,并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 审 判 员 王 彪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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