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王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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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697号案件名称
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王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王丽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697号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深峪路******。法定代表人:冯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长胜,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丽丽,女,汉族,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铁**。本院在审理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丽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仕德(鞍山)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盈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欣如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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