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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秋海、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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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462号
  • 案件名称

    郑秋海、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郑秋海;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郑秋海,男。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秋海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铜耀劳人仲裁字[2020]第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郑秋海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郑秋海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499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1237.4元,出院后的交通费、食宿费1500元,共计157730.4元;二、支付申请执行人郑秋海从2020年9月起的伤残津贴4687.05元/月,发放止于申请执行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三、为申请执行人郑秋海补缴2019年8月至今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四、承担本案执行费2266元。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向本院提交了情况说明:表示已缴清拖欠的工伤保险费用,郑秋海2021年10月份就可领到工伤津贴,并承诺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郑秋海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499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1237.4元,出院后的交通费、食宿费1500元,共计157730.4元。与申请执行人郑秋海沟通,其同意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全部款项。本案执行费2266元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4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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