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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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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20号
  • 案件名称

    杨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兴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120号 被执行人:杨兴,男性,199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东大街**。 本院在执行杨兴诈骗罪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属于在押服刑人员,本院依法去曲沃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交费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做如何履行罚金及涉案款项退赔笔录,杨兴暂时无履行能力,出狱后分批偿还。 2、扣划被执行人杨兴平安人寿保险1269.43元,退赔给受害人高志龙,身份证号:1426301***********,山西省大宁县人。 3、经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队协助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兴名下两辆车:晋A349**五菱牌和晋AE99**本田牌。 4、经向长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兴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杨兴所在社区进行查询,社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冯文明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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