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1030执120号案件名称
杨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杨兴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30执120号 被执行人:杨兴,男性,1992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东大街**。 本院在执行杨兴诈骗罪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被执行人属于在押服刑人员,本院依法去曲沃监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交费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做如何履行罚金及涉案款项退赔笔录,杨兴暂时无履行能力,出狱后分批偿还。 2、扣划被执行人杨兴平安人寿保险1269.43元,退赔给受害人高志龙,身份证号:1426301***********,山西省大宁县人。 3、经太原市交通警察支队协助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兴名下两辆车:晋A349**五菱牌和晋AE99**本田牌。 4、经向长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兴名下有登记的房产信息;经向被执行人杨兴所在社区进行查询,社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兴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冯文明 人民陪审员 张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海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霞、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3852号 下一篇 宝鸡西北有色二里河矿业有限公司、王斌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3民终20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