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霞、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385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3852号案件名称
张霞、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霞;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3852号申请执行人:张霞。被执行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102执52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日照友巍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霞199638.88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1)鲁1102执32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合并于(2021)鲁1102执3224号案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102执38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国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胡素娥、胡大校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恢287号之一 下一篇 杨兴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030执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