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1民初1139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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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1民初11394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1民初1139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二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明,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南路一段98号桃园9栋1501房。法定代表人:罗秋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中湘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2021)湘0111民初113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464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本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21)湘0111民初11394号对被申请人湖南荣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沙高桥支行的银行存款484643元(账号:4318XXXX57)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许晶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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