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丽、吴军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802民初3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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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802民初3387号案件名称
曾丽、吴军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雅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曾丽;吴军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802民初3387号原告:曾丽,女,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吴军杰,男,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曾丽与被告吴军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丽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元,由原告曾丽负担。审判员 陈 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琴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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