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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启祥、曾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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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63号
  • 案件名称

    汤启祥、曾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汤启祥;曾容;徐朝松;曾艳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汤启祥,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煎茶镇煎茶社区民建街。申请执行人:曾容,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煎茶镇煎茶社区民建街。被执行人:徐朝松,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滚坪村徐家村民组。被执行人:曾艳,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滚坪村徐家村民组。本院在执行汤启祥、曾容申请执行徐朝松、曾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应支付汤启祥、曾容38000元,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汤启祥、曾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徐朝松、曾艳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银行存款不足100元,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曾艳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徐朝松名下的粤J170ZE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二人均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冉茂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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