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启祥、曾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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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763号案件名称
汤启祥、曾容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汤启祥;曾容;徐朝松;曾艳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汤启祥,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煎茶镇煎茶社区民建街。申请执行人:曾容,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煎茶镇煎茶社区民建街。被执行人:徐朝松,男,1984年9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滚坪村徐家村民组。被执行人:曾艳,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煎茶镇滚坪村徐家村民组。本院在执行汤启祥、曾容申请执行徐朝松、曾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626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应支付汤启祥、曾容38000元,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汤启祥、曾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风险提示书后,徐朝松、曾艳仍未履行偿还义务。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银行存款不足100元,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曾艳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徐朝松名下的粤J170ZE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二人均无工商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徐朝松、曾艳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冉茂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法官助理 安明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宁雄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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