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丹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3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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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3963号案件名称
于某某、丹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于某某;丹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支公司;王某某1;王某某2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3963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53年10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丹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兴五路。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负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王某某1,男,汉族,1979年9月12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告:王某某2,男,汉族,1967年2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原告于某某诉被告丹东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出租汽车分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支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中心支公司、王某某1、王某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梁 爽人民陪审员 石小平人民陪审员 刘鹏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得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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