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春、邸运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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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60号案件名称
赵小春、邸运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赵小春;邸运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860号赵小春、邸运红:申请执行人赵小春与被执行人邸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4民初4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邸运红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小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邸运红向申请执行人赵小春清偿借款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5939.39元,被执行人自交4148.61元,本院已向申请人赵小春支付10088元。(10000元借款、88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1元被执行人邸运红已向本院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8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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