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迟玉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785执34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内0785执349号案件名称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迟玉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根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迟玉凤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785执349号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迟玉凤: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与迟玉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9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迟玉凤有银行存款,依法划拨银行存款37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内078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吕金月、任秋扬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2220号之一 下一篇 赵小春、邸运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8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