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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迟玉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内0785执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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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785执349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迟玉凤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根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迟玉凤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内0785执349号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迟玉凤:内蒙古阿龙山林业局与迟玉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93元,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迟玉凤有银行存款,依法划拨银行存款37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2019)内078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做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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