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军、刘兵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皖1124民督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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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督18号案件名称
何军、刘兵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何军;刘兵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皖1124民督18号申请人:何军,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千佛庵村油坊组47号,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被申请人:刘兵,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万庄村刘组16号,身份证号码3411241975××××××××。申请人何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军称,刘兵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到何军处修车,期间欠有修理费及材料费共计83900元,何军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刘兵给付申请人何军修理费共计83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军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军修理费83900元。申请费633元,由被申请人刘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之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静书 记 员 苗芳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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