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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军、刘兵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皖1124民督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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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民督18号
  • 案件名称

    何军、刘兵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何军;刘兵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皖1124民督18号申请人:何军,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千佛庵村油坊组47号,身份证号码3411241989××××××××。被申请人:刘兵,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万庄村刘组16号,身份证号码3411241975××××××××。申请人何军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何军称,刘兵自2019年11月至2021年8月到何军处修车,期间欠有修理费及材料费共计83900元,何军催要未果。现要求被申请人刘兵给付申请人何军修理费共计839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军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兵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何军修理费83900元。申请费633元,由被申请人刘兵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之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程 静书 记 员 苗芳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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