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高建、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87号案件名称
吴高建、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吴高建;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87号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5246017W。法定代表人:郏亚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万,男,生于1956年1月6日,汉族,住扶风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系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阳光大厦物业经理,(特别授权)被告:吴高建,男,生于1982年10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眉县,现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高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高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高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淑娟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界 静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介敏、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83号 下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洪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