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敏、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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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83号案件名称
介敏、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介敏;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326民初2083号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5246017W。法定代表人郏亚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介敏,女,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介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喜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于春玲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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