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惠英、张波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4执保22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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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保220号之三案件名称
顾惠英、张波等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顾惠英;张波;裴路蓉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保220号之三申请人:顾惠英,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张波,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裴路蓉,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惠英与被执行人张波、裴路蓉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67号民事裁定、2021年9月14日作出的(2021)湘0724执保2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张波、裴路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现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顾惠英拒不缴纳保全申请费,本院已驳回其申请,故应依法解除保全,申请对上述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波、裴路蓉的银行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鄢澧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何 菲书 记 员 彭子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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