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与上海华环热能实验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884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8840号案件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与上海华环热能实验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上海华环热能实验厂案件缘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8840号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王斌,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环热能实验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钱德法。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清,男。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与被告上海华环热能实验厂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市奉贤区水资源管理所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何吉英法官助理 方晨晨书 记 员 郑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肖位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9157号 下一篇 安徽中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光明申请保全案件、追偿权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保1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