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韩振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127民初2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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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127民初2077号案件名称
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韩振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韩振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27民初2077号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经营场所:景县景安街南侧惠民渠东侧。经营者:刘月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127MAOA13M18L。被告:韩振兴,男,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与被告韩振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景县红福水产调料门市部承担。审判员 李风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孙 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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