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龙伟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28执2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28执27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龙伟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龙伟;龙圆;陈锦富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28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负责人李江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锦娟,女,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龙伟,男,1990年7月6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被执行人:龙圆,女,1985年10月29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被执行人:陈锦富,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与龙伟、龙圆、陈锦富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按本院(2021)黔2628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龙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龙圆、陈锦富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因龙伟、龙圆、陈锦富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龙伟、龙圆、陈锦富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措施:1.2021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伟、龙圆、陈锦富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材料,责令龙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9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25元;龙圆、陈锦富应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共计承担申请执行费1550元。2.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9月7日,本院先后四次对被执行人龙伟、龙圆、陈锦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注册登记在司法网络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龙伟、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无保险信息,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龙圆、陈锦富有银行存款60031.02元,本院已裁定冻结。3.2021年5月20日,本院到锦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龙伟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龙圆、陈锦富在锦屏县(不动产权证号:黔(XXXX)锦屏县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166.82平方米)。4.2021年5月27日,被执行人龙圆、陈锦富主动缴纳12675元(案件款11000元,缴受理费125元,承担执行费1550元)至本院一案一账号,本院已将案件款和受理费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因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龙圆、陈锦富所有银行存款的冻结。5.2021年6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龙伟的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龙伟在当地无商铺、门面、房屋等不动产可供执行。6.2021年8月25日,因被执行人龙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7.2021年9月11日,被执行人龙伟主动缴纳案件款2500元至一案一账户,本院已依法发给申请执行人。8.2021年9月24日,本院已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公告、提起自诉等“执行三项”规定,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实现的债权为13500元,未实现的债权为赔偿款98175元,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缴纳125元、未缴纳1125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已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龙圆、陈锦富已缴纳自己承担部分的全部赔偿款,被执行人龙伟除缴纳2500元给申请执行人外,其余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黔2628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龙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进行信用惩戒,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本坤审 判 员 杨正华审 判 员 周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小玲书 记 员 唐 铧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亮、王辉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恢368号 下一篇 周磊、徐鹏涛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302执保5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