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孙季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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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059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孙季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孙季辉;康少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笔架路42号。负责人:陈超,经理。被执行人:孙季辉,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康少忠,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与被执行人孙季辉、康少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孙季辉、康少忠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慈利营业部借款40740.83元,自2021年10月10日开始,每月月底前偿还5000元,直至2022年5月10日还清为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慈利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1执10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林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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