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春阳、任利兵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75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7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春阳、任利兵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刘春阳;任利兵;张岳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阳,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任利兵,女,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张岳明,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莲花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阳与被执行人任利兵、张岳明合同纠纷一案中,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304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阳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9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等情况,于2021年9月27日冻结了任利兵、张岳明银行账户。2020年10月1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任利兵、张岳明的不动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日查询了被执行人尹铁葵、李建武的公积金信息,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将任利兵、张岳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任利兵、张岳明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春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春阳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陈 琦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宋 铭代理书记员  贺麟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