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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继朋、享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34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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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34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宋继朋、享加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继朋;享加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3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继朋,男,汉族,1990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A0Q1FMD3X,住所地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如拉玛,该公司经理。宋继朋与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继朋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2020)内0622民初520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共计7073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7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2月份至2021年9月份,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在鄂尔多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土地和房产登记信息。3、依法向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拉玛、实际负责人郝建国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4、2021年9月24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宋继朋,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宋继朋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亦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享加(鄂尔多斯市)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宋继朋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巴 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本裁定书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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