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4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419号案件名称
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1419号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与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XX镇XX居XX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885.11元及利息8000元,案件受理费4619.5元,由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韩城市XX镇XX村XX社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4469.61元(含执行费7965元)。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2021)陕0581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所有内容,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6576号 下一篇 曲书安、本溪化工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3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