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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81执1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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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执1419号
  • 案件名称

    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韩 城 市 人 民 法 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1执1419号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与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陕0581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为:被告韩城市XX镇XX居XX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3885.11元及利息8000元,案件受理费4619.5元,由被告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该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韩城亨达爱家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韩城市XX镇XX村XX社的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4469.61元(含执行费7965元)。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2021)陕0581民初2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所有内容,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韩城市龙门镇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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