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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巧巧、刘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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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958号
  • 案件名称

    柳巧巧、刘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柳巧巧;刘淑芹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巧巧,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芹,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开发区。上诉人柳巧巧因与被上诉人刘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巧巧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巧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巧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柳巧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汤孙宁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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