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巧巧、刘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民终59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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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民终5958号案件名称
柳巧巧、刘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柳巧巧;刘淑芹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9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巧巧,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芹,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开发区。上诉人柳巧巧因与被上诉人刘淑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21)苏0382民初3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柳巧巧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柳巧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巧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柳巧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国渠审判员 汤孙宁审判员 汪佩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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