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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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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1047号
  • 案件名称

    冯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冯某;颜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1047号原告:冯某,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颜某,约65岁,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冯某与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儿子系朋友关系,原告与被告通过其儿子介绍认识,被告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鉴于朋友面子于2013年10月13日、2014年1月15日向被告转账共计9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被告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银行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但未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体现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据此,本案不宜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提供的被告颜某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笙巷2号7栋2单元附17号,按照属地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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