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104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民初1047号案件名称
冯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垣曲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冯某;颜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7民初1047号原告:冯某,住山西省垣曲县。 被告:颜某,约65岁,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告冯某与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冯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儿子系朋友关系,原告与被告通过其儿子介绍认识,被告以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鉴于朋友面子于2013年10月13日、2014年1月15日向被告转账共计9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被告不接原告电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银行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但未提供借据等债权凭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不能体现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据此,本案不宜按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原告提供的被告颜某的住所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东笙巷2号7栋2单元附17号,按照属地管辖的规定,本案依法应由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南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晓书记员 李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晓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2455号 下一篇 龙云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川15刑更4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