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晓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终12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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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2455号案件名称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晓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刘志晓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终12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东区)广富路8号10栋412。法定代表人:童恩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洪,四川路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晓,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上诉人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志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5民初14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四川菊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谢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 英书 记 员 贺栋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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