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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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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516号
  • 案件名称

    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516号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镇街荷包湖路72号。法定代表人:秦兆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少华,女,196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滕勇,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10楼。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负责人:高美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2元(已减半),由原告武汉蓝盾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 静书 记 员 游 洁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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